苏劳社[2005]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对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并报劳动保障部同意,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内 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增补和删减;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用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因工负伤职工抢救期间用药管理办法。对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必需的药品应该放宽用药范围,对工伤一般性治疗,康复用药应严格按《药品目录》执行。
五、为了便于各地 执行省《药品目录》,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将组织力量,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建立全省 的《药品目录》药品库,并由省 维护。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六、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的范围。
七、《药品目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可参照此目录执行。
八、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省辖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药品目录》中如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